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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消息来源:站点管理员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传统校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和增强青少年体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学生体育活动具有特色,并至少在一个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开展体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积极开展传统项目训练竞赛,改善体育条件,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推广学校传统项目,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传统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在开展学生竞赛体育活动,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详见附件2。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对传统校进行资助、捐赠或提供体育服务。

  第七条 本市体育传统项目为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游泳、乒乓球、棒球、垒球、武术、健美操、跆拳道、定向运动、网球、羽毛球、射击、射箭、手球、曲棍球、高尔夫球及冰雪项目(冰雪项目特色校创建,参照此办法)等,高中、初中、小学传统校的比例原则上应为1:1:2。积极建立大、中、小学校相衔接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八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九条 区级传统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充足,能保障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和竞赛工作需求。

  (三)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满足开展传统项目课余训练竞赛需要。

  (四)学校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开展传统项目课程教学,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校学生基本能掌握本校传统项目的运动技能和有关知识。

  (五)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总体状况,学生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并在当地处于领先水平。

  (六)学校积极开展传统项目的活动和竞赛,形成班班有团队,周周有活动,月月有竞赛和学生全员参赛的制度。设有校传统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传统项目列为主要比赛项目。

  (七)积极营造校园体育文化,广泛开展学生体育社团工作,大力传播与传统项目有关的文化和知识,深入宣传健康第一的生活理念。

  (八)学校传统项目代表队能够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训练,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九)按有关要求,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申报:

  1.体育课开不齐;

  2.体育教师配备有缺额;

  3. 不按要求参加国家、市级专项业务培训;

  4.体育场地、器材配备不达标。

  5.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6.不按要求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7.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3年下降;

  第十条 凡符合区级传统校申报基本条件的学校,可以分别向所在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两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并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十一条 市级传统校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和命名,并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打分,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且命名3年以上的区级传统校可由各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市级传统校,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评估工作每3年组织审定并命名。

  第十二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  

  第三章 评估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命名的传统校每年应当按要求分别向所在区体育、教育部门上报书面工作总结和相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传统校的项目资金落实、场地设备到位和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课程教学、训练竞赛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传统校进行评估检查并报送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对市级传统校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优秀的传统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评估办法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传统校实施动态管理,已被评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检查评估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七条 “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复评。

  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八条 传统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将传统项目活动纳入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学校创建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学生体育协会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作用。学生体育活动形成品牌,家长和志愿者参与度提高。

  第十九条 传统校要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学校课余训练规律,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可以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开展科学、系统的传统项目课余训练,建立学生运动员的身体机能和运动技术档案。体育后备人才输送率稳步提高,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学生运动员学业成绩普遍达到学校中等以上水平。

  第二十条  传统校竞赛应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传统校运动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传统校承办上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或创造条件自发组织当地体育传统校际之间竞赛。

  第二十一条 传统校应当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努力推动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积极参与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结合本校传统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区体育服务与交流活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向社会开放规模和质量逐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 传统校应充分整合利用各方场地设施设备、教练员等优质训练资源,鼓励传统校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共建、联办。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传统校专项经费,确保传统校在传统项目课余训练比赛、训练场地设施、器材设备购置和维护以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费需求;确保传统校教练员、运动员集中训练、比赛食宿、器材装备以及交通等经费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传统项目普及活动的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按有关要求开展学校体育活动、传统项目普及、训练和竞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要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要求,共同推动,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活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传统校要根据有关方面要求,为校运动代表队学生、教练员提供伙食和运动服装等训练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5号令)和《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11〕第14号令)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传统校要有健全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传统校应当确保参加传统项目校训练竞赛的学生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市和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纳入管理范围的传统校师生办理参训、参赛活动保险。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把传统校工作分别纳入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传统校工作绩效评估。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传统校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传统校参加体育教育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活动、科研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学校和个人晋升及获得相关奖励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分标准

  

一级

指标

分值

二级

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5

5

学校领导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工作,建立由校领导直接负责的领导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学校把体育传统项目工作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2

学校制定有传统校项目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列入学校教育发展规划。

1

20

招生

政策

3

保证传统校的招生生源,具有体育特长生特招政策。

3

6

按国家规定配齐体育教师。

2

配有专职的体育传统项目训练教师。

2

学校体育教师(教练)能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有培养、培训计划并给予经费保证。

2

场地

器材

设施

5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

2

学校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正式比赛要求的场地器材设施。

3

6

学校体育经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学校预算中安排,其比例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量的2%,生均公用体育经费高于同级同类学校标准。

3

学校必须保证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必要器材设施、训练、竞赛活动经费及带训教师(教练员)的补贴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

30

10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全体学生掌握本校普及传统项目相应运动知识与技能。

2

学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合格率占学校学生总数的95%以上。

2

学校创建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学生体育社团,并积极参加上级体育、教育部门举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相关活动竞赛。

2

坚持从实际出发,面向全体学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科学性、趣味性,学校学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活动的人数占学校学生总数的80%以上。

2

学校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

2

10

学校有班级、年级、校传统项目运动队。

2

校运动队阶段、年度、季度、周、课时训练计划齐全、规范,科学性、系统性、操作性强。

2

校运动队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90分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2

充分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中训练。

2

校运动队管理规范。认真抓好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和文化学习工作。建立有校运动队运动员档案库,内容包括身体特征、生理机能、训练情况、运动成绩等。

2

10

有班级、年级之间体育传统项目比赛并形成制度。

4

学校每年举办1次全校运动会,并将传统项目列为运动会重点比赛项目。

3

校级运动代表队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传统项目竞赛活动,赛后有比赛总结。

3

45

引领

示范

作用

5

3年内受到过市级(含市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每次表彰国家级、市级分别得分为2、1分,满分为5分。

5

人才

输送

15

3年内学校每年向高一级学校、市队(或部队)等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每输送1名3分,累计满分为15分

15

20

3年内校运动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市级比赛前8名,每个名次得3分,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名次加2分,满分15分。

15

3年内校运动队参加体育传统项目全国、国际比赛。每参加1次得3分,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名次加2分,累计满分5分。

5

5

体育传统项目教师参加市级以上体育课程教学方面的竞赛评比成绩突出,学校开发有体育传统项目校本课程和教材。

3

学校和个人体育科研成果或论文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刊物或论文报告会上发表。

2

  附件2

  

  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和运动成绩奖励标准

  

  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奖励资助标准

  依据年度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检查结果和传统项目学校的总体数量,市体育局、市教委评定出北京市先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70所左右,其中一等奖12至15所,二等奖20至25所,三等奖30至40所;普惠资助100所左右。依据等级,将分别给予先进传统项目学校2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于评估合格的100所左右传统项目学校分别给予1万元的普惠资助。

  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成绩奖励资助

  (一)奖励资助名次

  运动成绩奖励:获得年度北京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前八名的学校,代表北京参加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联赛等获得前12名的学校。

  (二)奖励资助标准

  1.市级竞赛

  市级竞赛是指由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小学甲组、小学乙组、初中、高中男女共计八个组别。每个组别的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第四名1万元,第五名至第八名均为5000元。

  2.全国竞赛

  全国竞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主办的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第一名20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10万元,第四名5万元,第五名3万元,第六名2万元,第七至第八名1万元,第九至第十二名均为5000元。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受奖励或资助单位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费可用于体育场地修缮、体育器材购置、学生课外训练及比赛。

  (四)表彰或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教练员、运动员等实际发生的训练补助,伙食营养补贴,器材装备的购置、补充和改善,运动员伤病康复和保险等方面。

  (五)奖励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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