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4月20日,总局宣传司邀请总局群体司相关负责同志、参与文件起草的专家、部分地方体育局及企业代表就《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全民健身条例》对室外健身器材配置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采购配建了大量室外健身器材。目前我国室外健身器材主要指“全民健身路径”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配建的器材。
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超过330万件,成为基本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类型之一。不过当前,一些地方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存在包括器材采购不规范,重建设轻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监管力度需要加强等一些亟须解决、突出的短板问题。
2013年11月,总局群体司正式启动《办法》研制工作,通过广泛的专题研讨、实地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办法》的研制中同时研究学习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并借鉴了北京、河北、江苏、山东等地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与办法。据介绍,《办法》以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为主线,围绕器材配建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展开,分总则、采购、安装、监管、维修与拆除、附则共六章25条。
总局群体司健身设施处调研员赵爱国表示,室外健身器材的配建,是当前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重要民生实事之一。《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中央层面的法规依据,是依法治体和体育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的又一具体实践案例,将促进解决突出的短板问题。
他认为,《办法》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室外健身器材